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措施。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该项刑罚措施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执行。今年是我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年,加强和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防止其违法参选,不仅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司法工作,更是事关基层政权巩固的重要政治任务。
近日,我院在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活动中,发现河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刘某某未依法进行监管,造成刘某某漏管。针对这一问题,我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向河津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辖区派出所的刑满释放重点人员进行摸排,清查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底数,在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应管尽管,扫除监督盲区,防止出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的现象。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保持与河津市公安局的沟通协调,督促我院检察建议的落实,确保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使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坚决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混入选民名单,违法参选甚至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依法、平稳、有序进行,巩固基层政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